【已刪除】15.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0 條規定,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劃定應實施都市更新之地區,其土地
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就主管機關劃定之更新單元,取得該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
所有權人均超過十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多少比例之同意後,擬
具事業概要,連同公聽會紀錄,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自行組織更新團體實施該地區
之都市更新事業,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之?
(A)十分之一
(B)五分之一
(C)十分之三
(D)五分之二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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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第 10 條經劃定應實施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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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第 10 條經劃定應實施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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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經劃定或變更應實施更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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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法為都更22條 1.經劃定或變更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