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6. 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之事務者,在經由聲請後,得由法院宣告為禁治產人。請問下列何者不得為聲請人?
(A)配偶
(B)社會工作者
(C)本人
(D)檢察官
(E)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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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515), C(163), D(65), E(78) #252433
統計: A(19), B(515), C(163), D(65), E(78) #252433
詳解 (共 9 筆)
#640039
已修法,此題建議刪除。
民§14I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 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 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 ,為監護之宣告。
民§14I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 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 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 ,為監護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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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377
聲請權人-本人、配偶、最近親屬、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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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6456

ABCD都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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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512
現在的輔助人和監護人都是由法院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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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4142
這題應該刪了吧,都已經修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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