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7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有關「犯罪案件管轄責任區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涉及外籍人士金融帳戶之詐欺案件,以被害人最後一次匯款地之警察機關主辦
(B)單一犯罪行為案件之行為地與結果地非同一處所,管轄責任機關有二以上者,由結果發生地之警察機 關負責偵辦
(C)未涉及帳戶匯款之網路詐欺案件,以網路犯罪被害人現住所或戶籍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
(D)案件涉及境外犯罪,管轄之警察機關依序為被害人之工作地、居住地、家屬居住地之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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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66), C(645), D(103), E(0) #1813057
統計: A(31), B(66), C(645), D(103), E(0) #1813057
詳解 (共 3 筆)
#5925687
這一題在112年03月08日警政署函示有關犯偵手冊第23點第(四)已停止適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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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2425
警署刑打詐字第1120002186號 112/03/08
有關詐欺案件管轄與偵查責任,自即日修正為「以犯罪被害人現住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其他相關警察機關協同辦理」;另「警察偵查犯為手冊」第23點第1項第4款第1目至第4目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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