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9有關證人之權利與義務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經法院科以罰鍰,對此裁定,不得提起抗告
(B)法院因輔佐人聲請調查證據,認為有傳喚證人之必要者,法院應促使證人到場
(C)證人為心理師,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得拒絕證言
(D)對前夫涉案之事項為證人者,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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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165), C(600), D(965), E(0) #1813049
統計: A(41), B(165), C(600), D(965), E(0) #1813049
詳解 (共 6 筆)
#5728325
醫藥助教會理律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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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0436
- 第178條-可抗告
- 第176-2條
法院因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證據,而有傳喚證人之必要者,為聲請之人應促使證人到場。
- 第180、第182條拒絕證言範圍
婚姻關係:未婚夫(妻)、前夫(妻)、現夫(妻)
親屬關係:直系血親、三等旁系、二等姻親、家長、家屬、現(曾)法代、現(曾)為法代
職業:醫師、藥師、心理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
其他:第181條
- 不得拒絕:第180條第2項、第18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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