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7. 下列何者不得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A)心神喪失人本人
(B)心神喪失人之配偶
(C)心神喪失人之債權人
(D)檢察官(註§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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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7), B(6), C(741), D(62), E(0) #252434
統計: A(187), B(6), C(741), D(62), E(0) #252434
詳解 (共 5 筆)
#477291
新民法14條: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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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659
死亡宣告才可由利害關係人聲請~
第八條 (死亡宣告 )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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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2636
(A)「本人」既已心神喪失,如何能向法院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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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513
現在的輔助人和監護人都是由法院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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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5301
民法修正後,4個答案已都可以聲請,請阿摩刪除題目或者修正選項內容。
第 14 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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