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8 為九二一震災地區住宅重建,經縣(市)政府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4條之1規定公告位於車籠埔斷層線二側各多少公尺建築管制範圍內之甲種、乙種或丙種建築用地,於震災前已有合法建築物,經全倒或已自動拆除者,除有特定情形者外,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其他自有土地變更編定,並將原有甲種、乙種或丙種建築用地,一併申請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
(A)十公尺
(B)十五公尺
(C)二十公尺
(D)二十五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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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458), C(137), D(204), E(0) #393677
統計: A(89), B(458), C(137), D(204), E(0) #393677
詳解 (共 3 筆)
#913099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38-1(已於102年9月19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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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5892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38-1(已於102年9月19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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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7853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38-1(已於102年9月19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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