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8 甲公司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民國 107 年 7 月出售民國 106 年 12 月買入,持有期間
未滿一年的房地一戶,若該房地買進成本為 2,600 萬元,出售價格為 2,500 萬元,土地漲價總額 為 100 萬元,未能提示其他成本費用,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公司出售持有未滿一年的房地,若有獲利則應適用百分之四十五的稅率
(B)甲公司可以將房地交易損失 100 萬元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中
(C)不管有無應納稅額,甲公司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三十日內自行填 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D)甲公司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百分之五計算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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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 B(281), C(174), D(73), E(0) #2033786
統計: A(111), B(281), C(174), D(73), E(0) #2033786
詳解 (共 8 筆)
#3546173
3F
B選項在 所得稅法24-5
第 24-5 條
營利事業當年度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
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
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
地漲價總數額。
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
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
地漲價總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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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0328
110年修法後 答案應為A吧
(A) 所得稅法 §24-5Ⅱ 一、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B)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其依前項規定計算之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損失,自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後尚有未減除餘額部分,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度起十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C)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營利事業依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五第一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應按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五第二項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或申報納稅。
(D) 所得稅法 §24-5Ⅴ 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營利事業未提示有關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資料核定;成本或費用無查得資料者,得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其成本,其費用按成交價額百分之三計算,並以三十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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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3849
請問 B 可將房地交易損失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是因為總機構在境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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