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8. 根據「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以下說明何者為非?
(A) 中輟生追蹤管制期限,至其年滿十五歲止
(B) 國民中學對中輟生應依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至第十五條之規定
(C)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接獲學校通報之中輟生資料後,應於三日內彙報教育部。教育部再函送內政部警政 署,內政部警政署再立即透過其資訊設施系統傳送各地警政單位配合查尋
(D)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接獲學校之通報,應立即指派社工人員調查,依社會福利法規予以特別救助
(E)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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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6), B(22), C(70), D(105), E(20) #49918
統計: A(456), B(22), C(70), D(105), E(20) #49918
詳解 (共 5 筆)
#352922
名 稱 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09 日
第 3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接獲學校通報之中輟生資料後,應於三日內彙報教
育部。教育部應即將中途輟學而行蹤不明學生檔案資料函送內政部警政署
。
名 稱 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09 日
第 5 條 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對中輟生應依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至第十五條之規定
辦理,並積極輔導其復學;施予適當之課後照顧;經原就讀學校輔導復學
者,學校應將學生資料報知該管主管教育及社政行政機關;行蹤不明之中
輟生復學後,報由教育部函轉內政部警政署註銷失蹤列管。
前項中輟生追蹤管制期限,至其年滿十六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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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8631
97年 - 97年 - 輔導專業-97台北縣國中教師甄試#1072 #1072 --17題
本題無任何錯誤,應送分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8 日
第 3 條
教育部應建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通報系統(以下簡稱通報系統),供學生就讀學校、轉出學校或新生未就學學校(以下併稱學校)辦理通報及協尋。
學生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通報程序如下:
一、學校應至通報系統辦理通報,並應將該學生檔案資料傳送通報系統列管,由通報系統交換至內政部警政署。
二、學校應函送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程序。
內政部警政署接獲前項第一款學生檔案資料後,應傳送各地警察機關(單位),配合協尋。
各地警察機關(單位)協尋查獲學生後,除應註明尋獲外,應即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及學校,並以書面通知學校及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應指定聯絡人,即時受理警察機關(單位)通知,並會同(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協助尋獲學生之復學事宜。
本辦法所定學生之通報、協尋及協助復學,至其滿十五歲之該學年度結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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