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 下列何種案件之程序,並無審級救濟制度之設置?
(A)行政訴訟案件
(B)公務員懲戒案件
(C)社會秩序案件
(D)少年保護事件
(E)已刪除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 B(311), C(28), D(34), E(266) #1651239

詳解 (共 7 筆)

#2458486
公務員懲戒是1級1審,無審級救濟
(共 1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3
0
#2393750
公務員懲戒案件屬一審終結,因此並無審級救...
(共 2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7
0
#4061504

修法了,二級二審,這題可以刪了

6
1
#4108757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174557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10056

公務員懲戒案件依懲戒法院組織法,已有審級救濟制度,故B選項應修改答案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修正通過「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案」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除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並由一級一審制改為一級二審制外,也微調現行「防搶退條款」,從案件審理中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改為移送後在不受懲戒、免議、不受理判決確定、懲戒處分生效或審查結束前,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

5
0
#5128833
懲戒法院組織法 第 4 條
懲戒法院設懲戒法庭,分庭審判公務員懲戒案件,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懲戒法庭第一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並由資深法官充審判長,資同以年長者充之;第二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並由院長充審判長,院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第3章 審判程序。第2節 上訴審程序。
公務員懲戒法 第 64 條
當事人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之終局判決不服者,得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上訴於懲戒法庭第二審。但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3
0
#4109846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E
(共 1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
#4109847
原本題目:2 下列何種案件之程序,並無審...
(共 15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