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關於檢察總長職權行使之敘述,何者正確?
(A)檢察總長對於個案之偵查起訴,縱有違反法定程序或統一法律見解之必要者,對下級檢察官亦不得行使指令權
(B)總統雖得提名檢察總長,但二者並無直接隸屬關係,總統對於個案並不能對檢察總長行使指令權
(C)法務部部長除對於檢察事務之一般政策可為行政上指揮監督,對於檢察總長或檢察官亦有個案具體指揮權限
(D)立法院院會或相關委員會對於偵查追訴進行中之個案,基於監督職責,得請檢察總長到院會報告或接受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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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677), C(79), D(44), E(0) #1651243

詳解 (共 5 筆)

#2540968
nn n第63條n檢察一體原則nn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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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1660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都已經提名了還沒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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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0501
第 66-1 條
法務部得調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試署檢察官或候補檢察官至最高檢察署辦事;承檢察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及書類之草擬等事項。
法務部得調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試署檢察官或候補檢察官至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辦事;承檢察官之命,協助檢察官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及書類之草擬等事項。
法務部得調候補檢察官至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辦事;承實任檢察官之命,協助檢察官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及書類之草擬等事項。
檢察官、試署檢察官或候補檢察官依前三項規定調辦事期間,計入其檢察官、試署檢察官或候補檢察官年資。

第 66 條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特任。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除年度預算案及法律案外,無須至立法院列席備詢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因故出缺或無法視事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重新提出人選,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其任期重行計算四年,不得連任。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於任命時具法官、檢察官身分者,於卸任時,得回任法官、檢察官。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於任滿前一個月,總統應依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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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6 關於檢察總長職權行使之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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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檢察總長對於個案之偵查起訴,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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