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 依土地法之規定,有關不在地主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土地所有權人及其家屬離開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繼續滿五年者
(B)共有土地,其共有人全體離開其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繼續滿一年者
(C)營業組合所有土地,其組合於其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停止停業繼續滿一年者
(D)土地所有權人因兵役而離開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者,不適用不在地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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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17), C(9), D(8), E(0) #441669

詳解 (共 2 筆)

#735071

土地法第八條已於99年刪除,刪除前原文:

第八條 本法所稱不在地主,謂有左列情形之一之土地所有權人:

一、土地所有權人及其家屬離開其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繼續滿三年者。

二、共有土地,其共有人全體離開其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繼續滿一年者。

三、營業組合所有土地,其組合於其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停止營業,繼續滿一年者。

土地所有權人因兵役、學業、公職或災難、變亂,離開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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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八條已於99年刪除 建議刪除此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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