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0 有關行政訴訟之撤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訴訟之撤回,在本案言詞辯論終結之前,無須獲得被告之同意
(B)行政法院認訴訟撤回有礙公益之維護者,應以裁定不予准許
(C)對於行政法院不予准許訴訟撤回之裁定不服,仍得提起抗告
(D)訴之撤回,得隨時以言詞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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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99), C(26), D(13), E(0) #1332047
統計: A(8), B(99), C(26), D(13), E(0) #1332047
詳解 (共 1 筆)
#1395756
行訴§113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於公益之維護有礙者,不在此限。
前項撤回,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A)
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為之。(D)
以言詞所為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前項撤回,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A)
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為之。(D)
以言詞所為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行訴§114
行政法院就前條訴之撤回認有礙公益之維護者,應以裁定不予准許。(B)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C)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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