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0 甲駕車返家途中遭後方同向機車追撞,機車騎士倒地受傷,甲下車察看後,認為肇事責任不在自己,而且甲的傷勢很輕,未待警方到場就自行駕車離去。經機車騎士報警,警方於 10 分鐘後,在某路口將甲攔停,當場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0.75 毫克,甲坦承開車上路前有食用含酒精成分之燒酒雞。 關於甲的上述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肇事責任鑑定結果認為甲並沒有行車過失,甲駕車離去仍然成立肇事逃逸罪
(B)甲只是食用燒酒雞,並非直接飲用酒類,屬過失犯,應不成立酒駕公共危險罪
(C)警方並未同時測定甲的血液中酒精濃度,因此無法證明甲的身體酒精濃度確實有超標
(D)甲的行為構成酒駕公共危險罪及肇事逃逸罪,應從一重論以肇事逃逸罪
統計: A(1921), B(71), C(68), D(1029), E(466) #1808984
詳解 (共 10 筆)
D應該是數罪併罰
酒駕和肇事逃逸為數行為
若有錯請指正 謝謝
選項D 為兩行為了 酒駕183-3跟肇逃185-4不是同一行為 .
是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
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 一行為觸犯數法條,從一重處斷。
對這題目有興趣或疑慮的人,真的可以點進下面這篇文,多看幾次一定可以看懂!
蔡嘉裕/「肇事逃逸」宣告違憲:後釋字777時代的刑法肇逃罪 ...
後釋字777時代的刑法肇逃罪:
1、「故意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有罪。
2、「無過失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無罪。
3、「逃逸」解釋不及於任何作為義務之違反。(別太擔心法律空窗,還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的作為義務、刑法第294條遺棄罪,可以救助傷者)
4、「對情節輕微個案處罰過苛」範圍內停止訴訟程序,等修法。除此之外,依現行規定審判。
10F Sunny Su寫得很好,謝謝分享^^
甲駕車返家途中遭後方同向機車追撞,機車騎士倒地受傷,甲下車察看後,認為肇事責任不在自己,而且甲的傷勢很輕,(1)未待警方到場就自行駕車離去。
經機車騎士報警,警方於 10 分鐘後,在某路口將甲攔停,當場測得其吐氣中所含(2)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0.75 毫克,甲坦承開車上路前有食用含酒精成分之燒酒雞。
(A)肇事責任鑑定結果認為甲並沒有行車過失,甲駕車離去仍然成立肇事逃逸罪
(B)甲雖只是食用燒酒雞,並非直接飲用酒類,屬過失犯,應不仍成立酒駕公共危險罪
(C)警方並未同時測定甲的血液中酒精濃度,因此無法仍得證明甲的身體酒精濃度確實有超標
(D)甲的行為構成酒駕公共危險罪及肇事逃逸罪,應從一重論以肇事逃逸罪數罪併罰
此題有2行為
(1)未待警方到場就自行駕車離去→肇事逃逸
(2)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5毫克 →酒駕達公共危險
數行為犯數罪,為實質競合→數罪併罰
想像競合 | 法條競合 | 實質競合 | |
犯意 | 一 | 一 | 數 |
行為 | 一 | 一 | 數 |
法益 | 數 | 一 | 數 |
罪 | 數 | 數 | 數 |
吸收原則 從一重論斷 | 重法優於輕法 後法優於前法 | 數罪併罰 | |
刑55 | 特別關係 補充關係 吸收關係 (1)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 (2)重罪吸收輕罪 | 刑50 |
我覺得釋字777出來之後A並不對
如果駕駛「無過失」,那他離開現場並不會觸犯刑法肇事逃逸罪,
但釋字777沒有免去行政法上面的責任(意即駕駛可能還會受罰,但不是刑事罰,而是較輕的行政罰),故我認為A是錯的,不能論刑法肇事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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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肇事責任鑑定結果認為甲並沒有行車過失,甲駕車離去仍然不成立肇事逃逸罪
(B)甲只是食用燒酒雞,並非直接飲用酒類,屬過失犯,應不成立酒駕公共危險罪
(C)警方並未同時測定甲的血液中酒精濃度,因此無法證明甲的身體酒精濃度確實有超標
(D)甲的行為構成酒駕公共危險罪及肇事逃逸罪,應從一重論以肇事逃逸罪
777出來後這題應該沒答案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