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0.有關現行半年教育實習的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實習期間可以回大學修課
(B)每位學生須繳16個學分之實習輔導費
(C)教育實習合格後才能參加教師資格檢定
(D)每位學生每月可領取8000元之實習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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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285), C(10101), D(92), E(1) #103899
統計: A(51), B(285), C(10101), D(92), E(1) #103899
詳解 (共 10 筆)
#283377
哪個官員把實習津貼廢掉的??
是要實習生都當米蟲嗎?
是要實習生都當米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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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
修畢教育學程者
需經過半年實習
並繳交約四個學分的實習輔導費
實習合格者
還要參加『教師資格檢定』
檢定及格者才能取得
『合格教師證』
.
.
.
.
.
.
和我們一樣成為
『流浪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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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538
這題目是給實習老師做心酸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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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
師資培育法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
教育部台參字第○九二○一二○五六八A號令
第 三 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普通課程:學生應修習之共同課程。
二、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
三、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四、教育實習課程:為培育教師之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前項第三款教育專業課程及第四款教育實習課程,合稱教育學程。
第十二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得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向學生收取相當於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
教育部台參字第○九二○一二○五六八A號令
第 三 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普通課程:學生應修習之共同課程。
二、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
三、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四、教育實習課程:為培育教師之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前項第三款教育專業課程及第四款教育實習課程,合稱教育學程。
第十二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得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向學生收取相當於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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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2640
實習期間如果還有機會可以回學校聽課(不論是專業或師培課程),感覺會更好。真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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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979
心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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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749
請問這題法源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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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4394
會不會是說--實習的期限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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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437
咦??剛作答時不是問錯誤嗎...完蛋!!!連題目都看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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