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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四等◆法學知識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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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刪除】20. 關於遺囑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 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B)遺囑人因生 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為口授筆記遺囑,但遺囑人應指定 二人以上之見證人
(C)十八歲已婚之人,得為遺囑執行人
(D)有封緘之遺囑,非在親屬會 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不得開視
身障四等◆法學知識
-
2017法學知識考前猜題(七)#6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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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難
0.4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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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解!
Fang-yi Chen
國二下 (2017/12/13)
※民法就遺囑執行人資格限制,即(民1210)...
(內容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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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要加油315
大四下 (2017/02/27)
他或她年滿二十一歲在紙上指定
檢舉
3F
112地特三等已上
大四下 (2022/10/05)
第 1210 條
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執行人。
所以在民法112年1月1日起新法施行前,18歲即使已結婚有行為能力但仍不能為遺囑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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