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1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下列有關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審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A)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法院得移請憲法法庭解散之
(B)憲法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
(C)憲法法庭之言詞辯論如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其受任人以律師或法學教授為限
(D)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始得為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559), B(604), C(1243), D(864), E(0) #393895

詳解 (共 10 筆)

#537295

(A)選項:正確為主管機關聲請,而不是法院移請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19 條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

主管機關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

( 主管機關在中央及省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199
2
#708746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有言詞辯論四三,三二(四分之三出席,三分之二同意)
無言詞辯論四三,二一

法律牴觸憲法
2/3出席,2/3同意

命令牴觸憲法
2/3出席,1/2同意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1/2出席,1/2同意


178
1
#608897
大大記錯了喔!3/4是出席!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有言詞辯論四三,三二(四分之三出席,三分之二同意)
無言詞辯論四三,二一
85
2
#1209794
考100分確實需要一點運氣
但是考90分可以靠努力!
61
5
#945402
解釋憲法2/3 2/3
解釋法律及命令1/2 1/2
宣告命令牴觸憲法 2/3 1/2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判決」3/4 2/3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裁定」3/4 1/2
60
1
#534640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三十二條訂定之。

  第二條
    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其程序除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外,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第三條
    憲法法庭由大法官組成之。其人數不得少於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
  。

  第四條
    大法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為被聲請政黨代表人之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
  二、大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被聲請政黨代表人八親等內之
    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曾為被聲請政黨之代表人者。
  四、曾參與被聲請政黨違憲解散有關之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之裁判者。
  五、曾在中央或地方機關參與被聲請政黨違憲解散有關之行政處分或訴願
    決定者。

  第五條
    遇有左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大法官迴避:
  一、大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大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第六條
    憲法法庭認聲請政黨解散案件在程序上不合法者,應附理由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憲法法庭依聲請之內容,認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第七條
    憲法法庭未依前條規定處理者,應將聲請書繕本送達於被聲請之政黨,並限期命其提出答辯狀。
    前項答辯狀應送達於聲請機關。

  第八條
    憲法法庭受理政黨解散案件認有必要時,得指定大法官三人小組為受命大法官行準備程序,並由資深大法官主持之;資同以年長者主持之。

  第九條
    他法院裁判於憲法法庭之裁判有重大關係者,憲法法庭得在他法院訴訟事件終結前,裁定停止審理程序。

  第十條
    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者,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提出受任人具有律師或教授資格之證明文件。
    憲法法庭許可代理人後,如認為其不合適者,得隨時撤銷其許可。

  第十一條
    憲法法庭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
   言詞辯論,以聲請人聲明應受裁判之事項為始。

  第十二條
    參與言詞辯論之大法官有變更者,應更新審理程序。

  第十三條
    憲法法庭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憲法法庭調查證據,各機關團體有協助之義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拒絕。

  第十四條
    憲法法庭命被聲請政黨停止全部或一部活動之裁定前,應聽取被聲請解散政黨之意見。
    憲法法庭為前項裁定後如因情事變更而認無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第十五條
    憲法法庭對於裁判之評議,應作成評議紀錄。

  第十六條
    經言詞辯論之裁判,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一個月內指定期日宣示之。但自言詞辯論終結時起至宣示裁判期日不得逾二個月。

  第十七條
    憲法法庭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

  第十八條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由大法官書記處辦理紀錄事務。
    前項紀錄人員之迴避,準用大法官迴避之規定。

  第十九條
    本規則於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行言詞辯論時準用之。

  第二十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34
5
#1186376
國考沒有天賦跟運氣是不行的
用功只是必要之一
司法院立法院監察院考試院相關法律都會考你去看好了
你花三年讀熟得2分人家三秒猜對還是2分而且只考一題
31
6
#1526862
A 是內政部政黨審議委員會送憲法法庭
22
1
#814774
樓上參1F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六條
    憲法法庭認聲請政黨解散案件在程序上不合法者,應附理由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憲法法庭依聲請之內容,認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18
0
#2487743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

第十一條
    憲法法庭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
   言詞辯論,以聲請人聲明應受裁判之事項為始。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程序

大法官解釋案件,除參考制憲、修憲、立法資料,並得依請求或逕行通知聲請人、關係人及有關機關說明,或為調查。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解釋案件之言詞辯論,準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之規定。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2_01_01.asp

  

18
0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02477
未解鎖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
(共 9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
私人筆記#1381998
未解鎖
憲法訴訟法(原大審法) 第 77 條 ...
(共 56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