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
22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罰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 15 日內完納
(B)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 4 個月內分期完納
(C)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法院管收
(D)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
(E)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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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 B(70), C(166), D(929), E(1081) #1607200
統計: A(95), B(70), C(166), D(929), E(1081) #1607200
詳解 (共 10 筆)
#2830738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A)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B) 但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C) 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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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5371
社維法修法嚕~
關於「(聲請或請求)易以拘留」之性質,向有「處罰轉換」及「執行方法」等不同見解,惟不論採何種見解,均未能改變本法拘留罰係以剝奪人身自由,作為制裁輕微(相較刑事不法行為)違反秩序行為之手段之本質,而有過度侵害人權之違憲疑慮。爰刪除本條第三、四項規定,以落實保障人權,並符合我國現行行政制裁法制;另鑑於本法已刪除關於易以拘留之規定,並考量違反本法行為人必須依限清繳所受裁處之罰鍰,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有已逾清償期而不履行之情形,應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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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2879
小編誤解意思了,這題現行法規是沒有答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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