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2 有關勤區查察時數依規定變更後之處置,下列何者正確?
(A)勤務時數應於三日內補足,但當月累計四小時以上者,得扣除其應查時數,並於下個月內補足,以免影響警勤區工作
(B)勤務時數應於七日內補足,但當月累計四小時以上者,得扣除其應查時數,並於下個月內補足,以免影響警勤區工作
(C)如連續二個月內無法補足,應敘明理由報警察局核備,並於第三個月內補查完畢;警察局、分局並應將該案列管,逐級複查
(D)如連續二個月內無法補足,應敘明理由報警察局核備,免予補查
(E)已停用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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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務時數應於三日內補足。但當月累計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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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22 有關勤區查察時數依規定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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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規範出於警察勤務區勤務規範然該規範於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