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2 關於行政處分廢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廢止係針對合法行政處分
(B)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原則上得隨時廢止
(C)行政機關行使廢止權,應自知有廢止原因起 2 年內為之
(D)行政處分之受益人未履行負擔時,該行政處分得因廢止而溯及既往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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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81), C(86), D(27), E(0) #1322283
統計: A(3), B(81), C(86), D(27), E(0) #1322283
詳解 (共 3 筆)
#1385477
改成廢止原因發生後,並非以知道廢止原因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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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9298
參行政程序法§124
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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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4302
(B)行程122:「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但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在此限。」→侵益處分得隨時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該等處分對於人民之權益既已造成不利之結果,行政機關予以除去,符合保障人民權益之意旨。但仍有兩點限制: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依法不得廢止之處分→不得廢止。
(C)行程124:「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CF行程121:「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D)行程125:「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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