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3 某媒體業者進行街頭法律常識大會考,下列選項是民眾針對我國法院組織的敘述。依我國相關法律之規定,何者正確?
(A)地方法院為初審法院,原則採獨任制審理,案情複雜時可採合議制
(B)最高法院若發現新事證,將傳喚雙方當事人到庭進行言詞辯論
(C)高等法院可以針對其所審理之刑事判決確定案件提出非常上訴
(D)行政法院採二級三審制,為便利民眾新增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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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54), B(1111), C(744), D(959), E(0) #1027353
統計: A(6754), B(1111), C(744), D(959), E(0) #1027353
詳解 (共 10 筆)
#1541417
B 最高法院為法律審 不可提出新事證
C非常上訴 僅能由檢察總長提
D行政訴訟由現行二級二審改為三級二審,於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訴訟程序及交通裁決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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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2254
非常上訴
非常上訴制度是對於刑事確定判決,以審判違背法令為理由,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請求救濟的特別訴訟程序。
主要目的在糾正裁判錯誤、統一法律之適用。
非常上訴由檢察總長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向最高法院提起。最高法院不經言詞辯論,以非常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予以調查審理後判決。
非常上訴判決,可分為駁回及撤銷兩種。最高法院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應以判決駁回,如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則應將原判決違背法令部分或訴訟程序違背法令部分撤銷;或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更審或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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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8113
補充:
發現新事證→聲請再審
再審(刑訴426)-1.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
2.一部曾經上訴,一部未經上訴,統一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
3.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對於該判決聲請再審,除以第三審法院之推事有
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五款情形為原因者外,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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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848
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意旨
判決確定後,係違背法令者,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出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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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034
刑事訴訟法 第420條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 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 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 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 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第一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 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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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0614
出題委員也應該要有三審制....題目瑕疵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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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9788
此題是否也題意不清?
題目並沒有說是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 284-1 條
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
所以應該是原則合議例外才獨任...
做了同一年度考題發現很多題目題意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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