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4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以下簡稱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之法律救濟途徑,下列何者正確?
(A) 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係全民健保各別醫事服務機構之間所締結之契約
(B) 醫事服務機構合約所生履約爭議,經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得逕向高等行政法院請求救濟
(C)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之法律性質為私法契約
(D)醫事服務機構合約所生履約爭議,經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得向地方法院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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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5), B(1434), C(187), D(429), E(0) #344954
統計: A(645), B(1434), C(187), D(429), E(0) #344954
詳解 (共 10 筆)
#494585
釋字第 533 號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之訴訟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以求救濟。中央健康保險局依其組織法規係國家機關,為執行其法定之職權,就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有關事項,與各醫事服務機構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約定由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被保險人醫療保健服務,以達促進國民健康、增進公共利益之行政目的,故此項合約具有行政契約之性質。締約雙方如對契約內容發生爭議,屬於公法上爭訟事件,依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第八條第一項:「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規定,應循行政訴訟途徑尋求救濟。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與中央健康保險局締結前述合約,如因而發生履約爭議,經該醫事服務機構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程序提請審議,對審議結果仍有不服,自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
A 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係全民健保各別醫事服務機構之間(x)所締結之契約→錯在「之間」;是「中央健康保險局」與「各醫事服務機構締結」
B 醫事服務機構合約所生履約爭議,經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得逕向高等行政法院請求救濟
C 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之法律性質為私法契約(x)→合約具有行政契約之性質,所以是公法
D 醫事服務機構合約所生履約爭議,經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得向地方法院(x)請求救濟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之訴訟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以求救濟。中央健康保險局依其組織法規係國家機關,為執行其法定之職權,就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有關事項,與各醫事服務機構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約定由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被保險人醫療保健服務,以達促進國民健康、增進公共利益之行政目的,故此項合約具有行政契約之性質。締約雙方如對契約內容發生爭議,屬於公法上爭訟事件,依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第八條第一項:「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規定,應循行政訴訟途徑尋求救濟。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與中央健康保險局締結前述合約,如因而發生履約爭議,經該醫事服務機構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程序提請審議,對審議結果仍有不服,自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
A 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係全民健保各別醫事服務機構之間(x)所締結之契約→錯在「之間」;是「中央健康保險局」與「各醫事服務機構締結」
B 醫事服務機構合約所生履約爭議,經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得逕向高等行政法院請求救濟
C 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之法律性質為私法契約(x)→合約具有行政契約之性質,所以是公法
D 醫事服務機構合約所生履約爭議,經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得向地方法院(x)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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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794
請求修改(A)和(B)選項為
(A) 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係全民健保各別醫事服務機構之間所締結之契約
(B) 醫事服務機構合約所生履約爭議,經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得逕向高等行政法院請求救濟
(A) 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係全民健保各別醫事服務機構之間所締結之契約
(B) 醫事服務機構合約所生履約爭議,經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得逕向高等行政法院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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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430
(A) 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係全民健保各別醫事服務機構之間(x)所締結之契約→錯在「之間」;是「中央健康保險局」與「各醫事服務機構締結」
(C) 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之法律性質為私法契約(x)→合約具有行政契約之性質,所以是公法
(B) 公法-『行政』法院:三級二審,除小型案件如交通事故在地方法院行政庭外,其餘在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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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670
按常理來說,不管有沒有修法,基本上都是健保局(政府單位)跟醫事服務機構締結契約。所謂的醫事服務機構其實就是醫院跟診所,簽約後由醫院跟診所負責檢查你的健保卡,而不需要透過健保局來審核。假設今天是由醫院間或診所間自己簽約,那就是私法性質,政府可能管不著,所以我猜你去看病掛號費也不可能只有50塊或100塊了,畢竟商人總是想要賺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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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806
醫事服務機構合約所生履約爭議,並不是行政處分對人民不利,而是公法上契約的爭議,所以並不需要經過訴願程序。
只是因為全民健康保險法有相關規定並須先經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審議,審議之後如相對人仍不服始向行政法院提出給付訴訟。
只是因為全民健康保險法有相關規定並須先經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審議,審議之後如相對人仍不服始向行政法院提出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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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5692
全民健康保險關於「保險人核定案件」有爭議時,應先審議(由「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辦理),對於審議結果不服,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中央健康保險署」與「醫事服務機構」的合約為行政契約(公法),如發生履約爭議先向「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申請審議,對於審議不服者,得依法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爭訟。
※公法上的爭議不需要經過「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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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616
請求修改(A)和(B)選項為
(A) 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係全民健保各別醫事服務機構之間所締結之契約
(B) 醫事服務機構合約所生履約爭議,經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得逕向高等行政法院請求救濟
(A) 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係全民健保各別醫事服務機構之間所締結之契約
(B) 醫事服務機構合約所生履約爭議,經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得逕向高等行政法院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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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545
拜託!!! (>_<) 請求修改(A)和(B)選項為 (A) 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係全民健保各別醫事服務機構之間所締結之契約 (B) 醫事服務機構合約所生履約爭議,經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得逕向高等行政法院請求救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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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235
B: 我怎麼覺得健保只能 訴願"再"訴訟,還有訴願"或"訴訟的喔? 再審議應該只是訴願先行程序,再來是接訴願才對?
證據: 參考資料
| 權益案件-申請人如不服本部爭議審議之審定結果,有無其他救濟管道? 資料來源: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 |
爭議審議係訴願前置之行政救濟程序,故經爭議審定後,申請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審定書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審定書影本向衛生福利部提起訴願,如仍不服訴願決定,可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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