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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三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已刪除】24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以下簡稱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之法律救濟途徑,下列何者正確?
(A) 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係全民健保各別醫事服務機構之間所締結之契約
(B) 醫事服務機構合約所生履約爭議,經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得逕向高等行政法院請求救濟
(C)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之法律性質為私法契約
(D)醫事服務機構合約所生履約爭議,經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得向地方法院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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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yu Kuo 國一下 (2012/11/30)
釋字第 533 號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之訴訟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以求救濟。中央健康保險局依其組織法規係國家機關,為執行其法定之職權,就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有關事項,與各醫事服務機構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約定由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被保險人醫療保健服務,以達促進國民健康、增進公共利益之行政目的,故此項合約具有行政契約之性質。締約雙方如對契約內容發生爭議,屬於公法上爭訟事件,依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第八條第一項:「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看完整詳解
29F
mine8262 國一上 (2015/07/07)
我也贊成28F的看法。題目也說是履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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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F
DORA 小二上 (2016/02/05)

全民健康保險關於「保險人核定案件」有爭議時,應先審議(由「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辦理),對於審議結果不服,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中央健康保險署」與「醫事服務機構」的合約為行政契約(公法),如發生履約爭議先向「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申請審議,對於審議不服者,得依法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爭訟
※公法上的爭議不需要經過「訴願」程序。
3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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