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4大眾捷運系統開發用地為共有者,土地所有人為答覆執行機構書面徵求之是否投資時,應一併檢附共有人持有面積合計逾多少之同意書?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二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二
(E)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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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1), B(394), C(109), D(16), E(85) #664548
統計: A(261), B(394), C(109), D(16), E(85) #664548
詳解 (共 8 筆)
#1199745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投資申請案件審查及評選作業要點 95.08版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
開發辦法第十七條受理申請投資土地開發案件,辦理甄選臺北都
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投資人之審查及評選作業,特訂定本
要點。
二、優先投資意願書件審查
本須知五、(一)1.(1)土地所有人或五、(一)1.(2)原單一
土地所有人應於本局書面徵求優先投資意願之日起二個月內明確
答覆,逾期視為放棄優先投資,本局受理本項申請書件應於截止收
件次日起三十日內審查完成並以書面通知審查結果,審查原則如下
:
(一)答覆意願書之內容缺漏或應檢附證件不全者,本局即詳為列舉
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視
為放棄投資申請,由本局以書面載明理由駁回申請。
(二)開發用地為共有者,土地所有人為前項答覆時應一併檢附共有人持有面
積合計逾三分之二,或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持有面積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書
,未檢附或檢附不齊者視為放棄優先投資,由本局以書面載明資理由駁
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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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332
這是指土地聯合開發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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