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4 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 無影響。」此規定係採何種立法原則?
(A)管轄恆定原則
(B)訴訟標的恆定原則
(C)當事人恆定原則
(D)訴訟恆定原則
統計: A(4), B(33), C(61), D(11), E(0) #1483957
詳解 (共 5 筆)
【題組】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本於當事人恆定原則,當事人之地位不因訴訟繫屬中標的物之移轉而受影響
(B)受移轉之第三人不得承擔訴訟
(C)受移轉之第三人得為訴訟參加
(D)原告得本於情事變更之理由變更被告為丙(訴之變更)
第254條(當事人恆定原則)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
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者,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
第一項為訴訟標的之權利,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當事人之起訴合法且非顯無理由時,受訴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由當事人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
法院於發給已起訴之證明前,得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當事人依已起訴之證明辦理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他造當事人得提出異議。
對於第五項駁回聲請之裁定及前項異議所為之裁定,均不得聲明不服。
訴訟終結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塗銷該項登記。
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當事人恆定原則)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
起訴恆定之效力有三大恆定:
一、法院管轄之恆定(民訴§27)
二、訴訟標的價額恆定(民訴§77-1 第二項)
三、當事人恆定(民訴§254 第一項本文)
以下有四題為歷屆試題 參考相關類似題
一、
25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規定:「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以上之規定,通常被稱為何種主義或原則?
(A)處分權主義
(B)當事人恆定原則
(C)當事人進行主義
(D)武器平等原則
二、
5 下列關於起訴之效力,何者敘述正確?
(A)訴訟繫屬後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如移轉予第三人,法院應駁回原告之訴
(B)如原告向有管轄權之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後,被告變更住所地,該管轄法院應將該案件移送至被告新住所地法院
(C)訴訟標的金額如經法院核定,縱於核定後價格飆漲,對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無影響
(D)起訴後除民事訴訟法之例外規定不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外,原告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最佳解!

三、
(A)應由受移轉人承當訴訟
(B)駁回原告之訴
(C)禁止移轉
(D)於訴訟無影響
最佳解!

四、
14 甲主張A地為其所有,遭乙無權占有,爰起訴請求乙將A地返還予甲。於訴訟中,甲將A地所有權移轉予丙。下列何者錯誤?
(A)法院得依職權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丙
(B)甲得聲請法院將訴訟告知丙
(C)丙得經甲、乙同意後,聲請代甲承當訴訟
(D)如丙不聲請承當訴訟,法院應以甲欠缺當事人適格為由,駁回甲之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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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當事人適格〈又稱訴訟實施權〉,乃當事人就具體特定之訴訟,得以自己之名義為原告或被告之資格,因而得受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之本案判決者。當事人適格須就具體特定之訴訟標的個別決定其有無實施訴訟之權能,與當事人能力係一般的存在,在此一訴訟有當事人能力,與彼一訴訟亦有當事人能力者,尚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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