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4 甲為網咖負責人,容留若干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負責人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警察機關得裁處罰鍰
(B)負責人多次違反本條規定,得移請法院裁處勒令歇業
(C)本案因有多名少年聚集,負責人違規情節重大,得移請法院裁處停止營業
(D)負責人經營本店有賭博前科,不得作為本條勒令歇業的要件
(E)一律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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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1), B(111), C(187), D(157), E(2312) #2017581

詳解 (共 10 筆)

#4343347

(A)負責人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警察機關得裁處罰鍰

 

不完全正確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7 條,有提及,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再次違反者,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5 條警察機關調查、訊問後,應移由「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B)負責人多次違反本條規定,得移請法院裁處勒令歇業

 

正確

 

(C)本案因有多名少年聚集,負責人違規情節重大,得移請法院裁處停止營業

 

正確

 

(D)負責人經營本店有賭博前科,不得作為本條勒令歇業的要件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77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7 條

 

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B) (C)

 

 

不是特種工商業:觀光旅館業、網咖業、保全業、撞球業、汽機車配售業、徵信業、鑰匙業

 

 

https://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040111043900-0810626

 

「法規命令」名稱:特種工商業範圍表

 

時間:中華民國81年6月26日

 

 

 

┌─────┬───────────────────┬───┐ │種類 │範圍備考 │備考 │ ├─────┼───────────────────┼───┤ │爆竹煙火業│指製造、販賣爆竹煙火類物品之營業。 │ │ ├─────┼───────────────────┼───┤ │委託寄售及│指接受不特定人委託寄售物品或收售舊貨物│ │ │舊貨業 │之營業。 │ │ ├─────┼───────────────────┼───┤ │汽機車修配│指修配或保管汽、機車之營業。 │ │ │保管業 │ │ │ ├─────┼───────────────────┼───┤ │公共危險物│指製造、運輸、販賣、儲存、分裝公共危險│ │ │品及高壓氣│物品及高壓氣體之營業。 │ │ │體業 │ │ │ ├─────┼───────────────────┼───┤ │旅宿業 │指設有房間、寢具或提供場所供不特定人住│ │ │ │宿或休息之營業。如旅館、旅社、客棧、賓│ │ │ │館等。(不包括觀光旅館) │ │ ├─────┼───────────────────┼───┤ │理髮業 │指對不特定人提供理髮、洗髮、修面、理容│ │ │ │等服務之營業。如理髮店(廳)、觀光理髮│ │ │ │、美容院、視聽理容等。 │ │ ├─────┼───────────────────┼───┤ │當舖業 │指經營貨款於客戶,取得質權並收取利息之│ │ │ │營業。如當舖等。 │ │ ├─────┼───────────────────┼───┤ │沐浴業 │指設有冷、熱水池、洗滌、蒸烤等設備,供│ │ │ │不特定人沐浴之營業。如浴室、浴池、澡堂│ │ │ │、三溫暖等。 │ │ ├─────┼───────────────────┼───┤ │酒家業 │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菜、│ │ │ │飲料物、飲食物之營業。 │ │ ├─────┼───────────────────┼───┤ │酒吧業 │指對不特定人提供酒類、飲料及僱用服務生│ │ │ │陪侍之營利事業。(不備菜飯) │ │ ├─────┼───────────────────┼───┤ │特種咖啡茶│指對不特定人供應飲料及僱用服務生陪侍之│ │ │室業 │營利事業。(不備茶飯) │ │ ├─────┼───────────────────┼───┤ │舞廳業 │指提供場所,備有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 │ │ │營業。 │ │ ├─────┼───────────────────┼───┤ │舞場業 │指以營利為目的,提供場所,不僱用舞伴,│ │ │ │供不特定人跳舞之場所。 │ │ ├─────┼───────────────────┼───┤ │歌廳、戲劇│指經由廣播、電視、電影播映以外之音繳、│ │ │院業 │戲劇、舞蹈、雜藝等演技,公開供人作現場│ │ │ │視聽觀賞之營業。如戲劇院、歌廳等。 │ │ ├─────┼───────────────────┼───┤ │視聽歌唱業│指提供場所及伴唱視聽設備,供人唱歌之營│ │ │ │利事業。如KTV等。 │ │ ├─────┼───────────────────┼───┤ │隔間式錄影│指以營利為目的,提供隔間或視聽室,備置│ │ │節目帶播映│視聽機具,播映錄影節目,供不特定人觀賞│ │ │場業 │之場所。如MTV等。 │ │ ├─────┼───────────────────┼───┤ │電動玩具類│指經營電動玩具、小鋼珠(柏青哥)等供不│ │ │遊藝場業 │特定人遊樂之營業。(不包括球類、標射類│ │ │ │) │ │ ├─────┼───────────────────┼───┤ │按摩業 │指以輕擦、揉捏、指壓、叩打、震顫、曲手│ │ │ │、運動、壓迫及其他特殊手技為不特定人服│ │ │ │務之營業。 │ │ ├─────┼───────────────────┼───┤ │妓女戶 │指提供場所供登記許可之妓女接客者。 │ │ ├─────┼───────────────────┼───┤ │警械業 │指製造、運輸、販賣或陳列警械之營業。 │ │ ├─────┼───────────────────┴───┤ │附記 │本表所列各特種工商業,不論登記與否,依其所營業│ │ │務性質,凡符合各該營業種類與範圍者均屬之。 │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18-1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18-1 條

 

I. 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化罪、妨害自罪、妨害密罪,或犯人口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察法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      判決後,緩刑亦符合該條)   之刑者,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

 

(宣告緩刑,也符合此條)

 

II. 前項情形,其他法律已有勒令歇業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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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2月13日  

吉安鄉某一家檳榔攤女主人,因為警方認為她縱容少年深夜聚集於檳榔攤,未即時報告警察機關,因認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七條之行為而罰鍰移送花蓮地方法院,結果被法院裁定駁回,應由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自為處分。
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法官林思婷指出,行為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本應由警察機關自行作成處分書,毋庸移送法院裁罰。倘誤為移送,法院自應為移送駁回之裁定,而退由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自為處分。
吉安警察分局認該女主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七條之行為等情,固警詢時之供述、證人劉、杜、葉於警詢時之證述、監視錄影像畫面照片等件為證。花蓮地方法院退回的理由,惟按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七條已有明文,則移送意旨所稱被移送人之行為事實縱令屬實,亦係專處罰鍰之案件。
依上揭說明,應由移送機關自行作成處分書,尚不得移送法院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為裁罰。本件吉安警方誤為移送,其移送不合法,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43條規定,駁回其移送,並退回由移送機關依規定自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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