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針對文書編號、登錄應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發文編號前,應冠以承辦單位的代字
(B)總發文字號每年更易 1 次
(C)待發之文件如係機密文書,不得特別標明
(D)文號支碼係供作雙稿、多稿公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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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1), B(176), C(2136), D(325), E(0) #2017586
統計: A(211), B(176), C(2136), D(325), E(0) #2017586
詳解 (共 5 筆)
#3897255
《文書處理手冊》
四十一、編號、登錄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總發文人員對待發之公文,應詳加檢查核對,如有漏蓋印信、
附件不全或受文單位不符者應分別退還補辦。
(二)待發之文件,應按其性質依序編列發文字號及註明發文日期,
如係機密文書或有時間性之文件,應分別標明,以引起受文機關注意。
(三)發文代字應冠以承辦單位之代字,承辦單位如為不固定機關或軍事機構,
得另以代字編定統一代號使用,此項代字均以於每年開始預為編定為原則,
以便統一使用。總發文字號每年更易1次,年度中間如遇機關首長更動時,
其編號仍應持續不另更換。
(四)文號11碼,前3碼為年度,中間7碼為流水號,最後1碼為支號,
其中支號係供作雙稿、多稿公文用。
(五)機密文書應由機關首長指定之人員處理,發文時先向總發文人員洽取
發文字號填入文中自行封發,並在總發文登記表案由欄內註明密不錄由,或以代碼或代名表示。
(六)各機關之總發文登記表格式,得視實際需要自行製作。公文經編號發文後應依序加以登錄。
(七)發文後之稿件,如承辦單位註明有先發後會或發後補判者,應退還承辦單位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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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7531
(A)發文編號前,應冠以承辦單位的代字 (O)
(B)總發文字號每年更易 1 次(O)
(C)待發之文件如係機密文書,不得特別標明(X) 待發之文件,應按其性質依序編列發文字號及註明發文日期,如係機密文書或有時間性之文件,應分別標明,以引起受文機關注意。
(D)文號支碼係供作雙稿、多稿公文用(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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