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有關財產產籍之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各機關新增之個體財產如財物標準分類未列舉者,應報請增設並辦理登記
(B)各機關在個體財產之下,須再明細區分者,可自行依序編號
(C)財產因新增或異動,應備相關登記憑證,辦理產籍登記
(D)財產編號,應先確定整體數量編號後,再做分類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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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 B(569), C(123), D(1965), E(0) #2017593
統計: A(128), B(569), C(123), D(1965), E(0) #2017593
詳解 (共 6 筆)
#3489101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 第3章 財產產籍之登記
第 19 點
財產分類及數量之編號,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分類編號:依財物標準分類規定之類、項、目、節、號編之。
(二)數量編號:於分類編號後,依各個體財產名稱、購置數量、次序先後編號。
固先後順序應是:分類編碼>數量編碼 (先分類後數量)
(D)財產編號,應先確定整體數量編號後,再做分類編號
正確為(D)財產編號,應先確定 分類編號 後,再做數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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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4998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第三章 財產產籍之登記
十六、各機關新增之個體財產如財物標準分類未列舉者,應報請增設並辦理登記。(A)
十七、各機關在個體財產之下,須再為明細區分者,可自行依序編號。(B)
十八、各機關之財產,應由財產管理單位依財產之類別及其會計科目統馭關係,予以分類、編
號。
十九、(D)財產分類及數量之編號,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分類編號:依財物標準分類規定之類、項、目、節、號編之。
(二)數量編號:於分類編號後,依各個體財產名稱、購置數量、次序先後編號。
二十、各機關應依國產法第二十一條及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產籍要點)規定設置國有財產資料卡、明細分類帳及相關簿冊。
(C)財產因新增或異動,應分別填造財產增加單、財產移動單、財產增減值單或財產減損單
作為登記憑證,辦理產籍登記;其登記憑證格式、處理流程、財產價值之登記等有關產
籍管理事項,依產籍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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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3239
題目錯字『載』,正確法條為『再』
11 有關財產產籍之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各機關新增之個體財產如財物標準分類未列舉者,應報請增設並辦理登記
(B)各機關在個體財產之下,須載明細區分者,可自行依序編號
(C)財產因新增或異動,應備相關登記憑證,辦理產籍登記
(D)財產編號,應先確定整體數量編號後,再做分類編號 .
法規名稱: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第 17 點
(B)各機關在個體財產之下,須再為明細區分者,可自行依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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