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4.有關郵政法所定之罰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包括刑罰及行政罰
(B)刑罰由普通法院裁判,行政罰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裁罰
(C)行政罰之罰鍰,主管機關得交由中華郵政公司協助執行之
(D)罰鍰屆期不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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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750), C(390), D(346), E(0) #1767224
統計: A(67), B(750), C(390), D(346), E(0) #1767224
詳解 (共 6 筆)
#3210387
回4F,選項(B)刑罰由普通法院裁判,行政罰由主
管機關報請行政院裁罰 ,還是有錯,行政罰是由
主管機關直接裁罰喔!
不過選項(C)行政罰之罰鍰,主管機關得交由中華
郵政公司協助執行之,確實已經修法刪除該條
文,所以本題應該有兩個答案。
硬要說法條的話,只有第40條違反第六條規定
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處
罰。 違反第六條之一規定者,經主管機關令其限
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這邊有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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