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5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下列何種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時,得
請求國家賠償?
(A)新建高速公路尚未開放使用之路段
(B)臺灣電力公司所設之高壓電變電設施
(C)民間於捷運站共構建物內經營之購物商場
(D)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設置之阿里山森林火車站月台
統計: A(378), B(223), C(62), D(4581), E(0) #1868731
詳解 (共 10 筆)
公有公共設施:適用國賠
(D)臺鐵鐵路平交道、輸電設備、車站月台
高速公路
軍用飛機場
(A)既成道路
非公有公共設施:適用民法
國賠法3:公有公共設施國賠
因為(C)很明顯,不會被混淆≡_≡|||
- 民間於捷運站共構建物內經營之購物商場 ←第一點已十分明顯
- 民間於捷運站共構建物內經營之購物商場

舉例並不很理想,但目前找不到相似題,歡迎大家補充
p.s. 沒有誰一定應該要寫解答
只是因為現在很多解答都鎖起來,我才會提供自己的解題大家討論
但不代表我有這個義務要做喔^_^
補充:國賠法已經新修訂,擴大了國賠的範圍。
立法院三讀通過國家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立法院於今日(108年12月3日)三讀通過「國家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藉由責任分明,提升民眾自主管理意識,達到山域、水域全面開放之政策目標。
行政院於日前(108年10月21日)召開「向山致敬,啟動山林政策新思維」記者會,宣布開放山林政策,並以「開放」、「透明」、「服務」、「教育」和「責任」為五大政策主軸。為落實上述五大政策主軸中之「責任承擔、觀念散播」,本部爰擬具「國家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並於108年10月24日函請立法院審議。嗣於108年11月6日經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5次委員會議審查完畢,並於同年月19日黨團協商完竣,今日完成三讀,感謝立法、行政部門之共同努力與支持。
本修正草案之重點如下:
- 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或其設施,經管理機關等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或減免賠償責任
民眾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大自然從事戶外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考量管理機關對於該等公物及其設施之管理,以維持原有地形地貌為原則,尚無法全面設置安全輔助設施,亦不宜或難以人為方式除去風險,是以,人民於接近使用山域、水域,亦應具備風險意識,做好自主管理,責任承擔。爰增訂管理機關等就人民使用該公物及其設施已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或減免損害賠償責任。(修正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
- 擴大因公共設施所致損害之保護客體
配合實務見解,因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所致人民權利侵害之國家賠償事件,不以公共設施之所有權屬於國家所有為必要,均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又考量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之欠缺,亦可能造成人身自由之侵害,本次修法爰將「人身自由」增列為本條之保護客體。(修正條文第3條第1項)
- 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所生損害,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行政機關將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者,對於該等設施於委託管理後,致生人民損害,政府機關有無國家賠償責任,時有爭議,本次修正予以明定,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所生損害,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修正條文第3條第2項)
- 配合上開修正,酌修第8條第2項行使求償權及第9條第2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規定。(修正條文第8條及第9條)

來源:立法院三讀通過國家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08/12/03)
尚未開放 想成準備中 正在準備 跟政府資訊公開法的概念一樣 政府機關做成意思決定前 準備作業 擬稿的概念 (不公開所以可以規避責任) 我是這樣想的
新建高速公路尚未開放使用之路段為什麼不可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