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5.有關郵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寄件人以紙張或其他印刷材料印製,而不屬信函、明信片及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印刷物
(B)印刷物本件或封面上註記有各種文字符號,足以構成通信性質者,應按信函交寄
(C)申請登記之新聞紙或雜誌,發行為本身業務或特定個人宣傳者,不得依新聞紙或雜誌交寄
(D)明信片因黏貼附件致表面欠缺平整光滑或有突出部分者,均應裝入封套內,得按印刷物交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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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2), B(296), C(381), D(3520), E(0) #961433
統計: A(342), B(296), C(381), D(3520), E(0) #961433
詳解 (共 7 筆)
#1344828
營業規章17條,明信片上黏貼附件不符前項規定者,均應裝入封套內,按「信函」交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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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9579
| 第十七條 | 薄紙製成之各種圖解、照片、花紋、圖案或其他剪件,全部黏貼而不改變明信片紙質、規格者,得黏貼於明信片之背面交寄。 明信片上黏貼附件不符前項規定者,均應裝入封套內,按信函交寄。紙張經折疊壓製,外形類似明信片,除合於郵簡之規定者外,按信函交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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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9572
| 第二十條 | 國內定期發行之刊物,符合郵件處理規則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條件者,得向本公司申請登記,經同意後按新聞紙或雜誌交寄。 前項刊物,經本公司認定係屬商業性廣告、宣傳品或公司、行號發行為本身業務或特定個人宣傳者,其篇幅逾全部篇幅百分之五十者,不得按新聞紙或雜誌交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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