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6 下列對我國法院判例的敘述,何者錯誤?
(A)判例可以當作補充法源
(B)判例是由最高法院的裁判編選而成的
(C)判例需報請司法院備查
(D)為維持法律安定性,判例一旦做成,便永遠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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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 B(202), C(269), D(9504), E(2) #145440
統計: A(98), B(202), C(269), D(9504), E(2) #145440
詳解 (共 5 筆)
#723879
法院組織法57(判例編輯及變更)
Ⅰ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Ⅱ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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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5826
法院組織法第57條(判例編輯及變更)
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項規定。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判)
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判,其所持之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事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項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判,其所持之法律見解,各庭間見解不一致者,於依第一項規定編為判例之前,應舉行院長、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以決議統一其法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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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258
最高法院的見解有必要者編為判例,並報請司法院備查!!
記憶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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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2249
判例的變更→法律變更
空白刑法→事實變更
空白刑法→事實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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