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有權宣告解散立法院?
(A)立法院院長
(B)行政院院長
(C)大法官
(D)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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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9), B(301), C(92), D(3725), E(0) #145448

詳解 (共 2 筆)

#1136114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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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0627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2條第5項前段: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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