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6 設臺北市政府擬訂「臺北市商業區管理自治條例」規定:違反營業時間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令歇業。本項自治條例經臺北市議會通過後,須報下列何機關核定?
(A)行政院
(B)內政部
(C)經濟部
(D)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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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9), B(100), C(35), D(15), E(0) #377603
統計: A(1019), B(100), C(35), D(15), E(0) #377603
詳解 (共 2 筆)
#471134
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規定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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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4337
但好像不能罰{歇業}耶!
地制法26只有
罰鍰
勒令停工
停止營業
吊扣執照
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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