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66.犯罪偵查之管轄責任區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犯罪行為牽涉二以上警察機關管轄之案件以發生地之警察機關為主,其他相關警 機關配合協助
(B)二以上警察機關有管轄責任之案件,由受理報案在先之機關負責偵辦,其他警察 機關將有關資料送請併案偵辦
(C)犯罪發生地由專業警察機關管轄之案件,以該警察機關主辦為原則,其他相關警 察機關配合之
(D)以車輛犯罪或被害而牽連數縣市者,其管轄責任區,應以有初步犯罪結果之警察 機關主辦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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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3), C(4), D(8), E(0) #315033

詳解 (共 2 筆)

#2178835
依1F所言此題應無答案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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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505

這是舊題目,規定有改囉!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三十、犯罪案件管轄責任區分如下:

(一)單一犯罪行為之案件:

1.同一處所者:由刑案現場發生地之警察機關偵辦。

2.非同一處所者:由有管轄責任之警察機關偵辦,管轄責任機關有二以上者,由受理報案或接獲通報在先之機關負責偵辦,其他警察機關將有關資料送請併案偵辦。

(二)非單一犯罪行為之案件:

1.同一處所者:由刑案現場發生地之警察機關偵辦。

2.非同一處所者:由有管轄責任之警察機關偵辦,二以上有管轄責任者,由受理報案或接獲通報在先之機關負責偵辦,其他警察機關將有關資料送請併案偵辦。

(三)涉及本署鐵路、航空、國道、各港務警察局之管轄區域,及保二、保三總隊管轄責任之案件,由各專業警察機關主辦其他警察機關將有關資料送請併案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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