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7 關於小額事件之第二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B)為求慎重正確之判決結果,法院應依職權命當事人於小額事件之第二審程序,提出新的攻擊或防禦方法
(C)當事人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程序,得在新臺幣 10 萬元之訴訟標的金額內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D)當事人對於小額程序的第二審裁判不服者,得上訴到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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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 B(18), C(62), D(7), E(0) #1483960

詳解 (共 2 筆)

#1561284

(A)選項詳解

436-24 (第一審判決之上訴或抗告)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B)選項詳解

436-28 (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提出)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不在此限

(C)選項詳解

436-27 (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提起反訴

(D)選項詳解

436-30 (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對於小額程序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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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樓上大大,稍微修正一下條文數序^^"。

基本上,「通常」訴訟程序,「小額」訴訟、「簡易」訴訟的『反訴、追加、變更、攻擊或防禦方法』之訴訟上的手段,「原則上」是禁止,「例外」符合但書要件則可!

至於條文數序倒不是那麼重要!選擇題,只要記住這個原則,此題便可迎刃而解!如果是申論題,條文數序要記熟,不然原理寫對也無法拿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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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1298

謝謝A大發現我的錯誤!!

重看一次才發現原來少看了"小額"事件,所以我是從第二審程序那邊找條文

非常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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