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8 下列何者之行為,原則上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A)行政院
(B)考試院
(C)直轄市政府
(D)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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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8), C(6), D(158), E(0) #1322289

詳解 (共 1 筆)

#1389349

行政程序法3條: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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