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8. 民國100年國民教育法修法後為有效推動校園輔導工作,相關法令隨..-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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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n Dine 大一上 (2012/05/17)
第 10 條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 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或 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 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備。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 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 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前項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二、國民中學每校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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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萱萱 大一上 (2016/03/01)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第三條第五點 五、輔導教師; (一)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24班以上者置一人 (二)兼任輔導教師,由教師依下列規定兼任: 1. 學校班級數23班以下者,至少至二人 2. 學校班級數24班至48班者,除依目前置專任一人外,至少置兼任一人 3. 學校班級數49班至72班者,除依目前置專任一人外,至少兼任二人,73班至96班級97班以上者之間任輔導教師人數,以此類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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