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9 下列何項規定並未被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反男女平等原則?
(A)通姦罪為告訴乃論
(B)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
(C)如不能證明為妻之特有或原有財產,所有權歸屬於夫
(D)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夫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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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41), B(158), C(96), D(59), E(0) #1708086

詳解 (共 9 筆)

#2509630
釋字第 55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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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9809

司法院釋字365號解釋認定「父權優先條款」違反男女平等原則。請問,在此「父權優先條款」所指的是:
(A)子女應從父姓
(B)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的行使,由父行使之
(C)子女之姓氏,由父母約定之,約定不成時,從父姓
(D)父母對於未成年字女之權利的行使,於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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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9651

10 下列何者因為違反男女平等原則而被司法院解釋為違憲? 
(A)通姦罪規定 
(B)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之規定 
(C)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D)子女從父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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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3251

釋字第 554 號---真的沒有

爭點: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對通姦、相姦者處以罪刑,是否違憲?

新法:第239條(通姦罪)【告訴乃論】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解釋文
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號解釋)。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惟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是行為之自由,自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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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第三人間之性行為應為如何之限制,以及違反此項限制,應否以罪刑相加,各國國情不同,應由立法機關衡酌定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對於通姦者、相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固對人民之性行為自由有所限制,惟此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所必要。為免此項限制過嚴,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通姦罪為告訴乃論,以及同條第二項經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對於通姦罪附加訴追條件,此乃立法者就婚姻、家庭制度之維護與性行為自由間所為價值判斷,並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之空間,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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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9009
通姦罪只是不以刑事來追究!民事還是有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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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7570
這題可以刪掉了吧? A .  J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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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6601
(A)通姦罪為告訴乃論【釋字第5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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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8720
請問@7F 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的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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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7908
106年 - 106年 - 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士級晉佐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66126 #66126 --1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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