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9 下列有關申報登錄實際資訊之規定,何者為最正確?
(A)經營代銷業務者,對於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之案件,應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B)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得為課稅依據
(C)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買賣或租賃委託案件,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簽訂租賃契約書後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D)登錄之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供政府機關利用並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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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 B(138), C(156), D(1056), E(0) #393213
統計: A(110), B(138), C(156), D(1056), E(0) #393213
詳解 (共 4 筆)
#735163
(A)經營代銷業務者,對於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之案件,應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B)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不得為課稅依據
(C)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買賣或租賃委託案件,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簽訂租賃契約書後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B)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不得為課稅依據
(C)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買賣或租賃委託案件,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簽訂租賃契約書後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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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241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4-1 條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買賣或租賃委託案件,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並辦竣
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簽訂租賃契約書後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
案件實際資訊。
經營代銷業務者,對於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之案件,應於委託代銷契
約屆滿或終止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前二項受理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前三項登錄之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供政府機關利用並以區段化、
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
始得為課稅依據。
第一項、第二項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四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
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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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6689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修正條文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第 24-1 條
①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居間或代理成交之租賃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之日起三
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
②經營代銷業務,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變更或終止委託
代銷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
③前二項申報登錄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提供查詢。
④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
稅依據。
⑤第一項、第二項申報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三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申報登錄資訊,得向交易當事人或不動產經紀業
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中央主管機關為查核疑有不實之申報登錄價格資訊,得向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查詢、取閱價格資訊有關文件。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⑦前項查核,不得逾確保申報登錄資訊正確性目的之必要範圍。
⑧第一項、第二項受理及第六項查核申報登錄資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
任所屬機關辦理。
⑨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以區段化、去識別化
方式提供查詢之申報登錄資訊,於修正施行後,應依第三項規定重新提供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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