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9 關於強制工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適用於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
(B)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C)強制工作非屬於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D)執行期間屆滿,法院得許可延長一次
(E)一律給分
(A)適用於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
(B)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C)強制工作非屬於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D)執行期間屆滿,法院得許可延長一次
(E)一律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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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3), B(1190), C(4739), D(710), E(87) #682823
統計: A(183), B(1190), C(4739), D(710), E(87) #682823
詳解 (共 10 筆)
#2784998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驅逐出境、保護管束。
刑之執行前處分之保安處分:強制工作、強制治療、禁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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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9480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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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194
保安處分執行法 (有處所字眼的都有限制到人身自由)
第30條(感化教育之方式)
實施感化教育,採用學校方式,兼施軍事管理。未滿十四歲者,得併採家庭方式,為教育之實施。
感化教育處所,應分別設置教員、技師、醫生、生活輔導員等人員,辦理各項事宜。
第46條(監護處分)
第49條(禁戒處分所應設治療設備)
執行禁戒處分處所,應設置醫師及適當之治療設備。
第52條(強制工作處所)
實施強制工作處所,應斟酌當地社會環境,分設各種工場或農場。
強制工作處所,必要時,得呈准監督機關,使受處分人在強制工作處所以外公設或私設之工場、農場及其他作業場所作業
第78條(強制治療處所)
強制治療處所為公私立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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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條(保護管束之執行)
保護管束,應按其情形交由受保護管束人所在地或所在地之外之警察機關、自治團體、慈善團體、本人最近親屬、家屬或其他適當之人執行之。
法務部得於地方法院檢察處置觀護人,專司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保護管束事務。
第82條(驅逐出境之執行)
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由檢察官交由司法警察機關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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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853
40.有關刑法感化教育的規定,以下何者正確:
(A)感化教育之期間為2年以下
(B)因未滿12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C)因未滿18歲而減輕其刑,且僅宣告拘役者,應於執行前進行感化教育
(D)感化教育已逾6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A)感化教育之期間為2年以下
(B)因未滿12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C)因未滿18歲而減輕其刑,且僅宣告拘役者,應於執行前進行感化教育
(D)感化教育已逾6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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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0153
刑法第90條(強制工作處分)
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A),於刑之執行前(B),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前項之處分期間為三年。但執行滿一年六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六月,並以一次為限(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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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5949
保安處分:感化教育、監護、禁戒、保護管束、強制工作、強制治療、驅逐出境
其他阿摩摩友分享的背誦口訣:驅趕煎包進工寮
驅 - 驅逐出境
趕 - 感化教育
煎 - 監護
包 - 保護管束
進 - 禁戒
工 - 強制工作
寮 - 強制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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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225
刑法9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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