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0 有關訴願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就撤銷行政處分之救濟類型而言,訴願制度審查之範圍大於行政訴訟
(B)行政機關所作成之行政處分皆可成為訴願之標的
(C)提起訴願,按件徵收審查費新臺幣 4,000 元
(D)訴願未向正確管轄機關提起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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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 B(23), C(11), D(4), E(0) #1332057

詳解 (共 4 筆)

#1395659
(A)撤銷訴願審查範圍=VA的不當或違法;撤銷訴訟的審查範圍=VA的違法
(B)經聽證的VA不須訴願
(C)訴願不需審查費用
(D)訴願法§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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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2603
訴願法中無審查費之規定。行政訴訟法才有。(行訴法§98    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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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5544
第 108 條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 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 前項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
第 109 條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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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8390
訴願針對不當或違法的行政處分都可審查,行政訴訟只針對"違法"的行政處分方可進行審查,所以範圍自然是訴願大於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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