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1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所列,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之情形?
(A)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行政處分
(B)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事證明確
(C)限制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
(D)行政處分相對人得提起訴願程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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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4), C(11), D(153), E(0) #1322292

詳解 (共 1 筆)

#1402553

103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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