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1 關於公文擬稿時之注意事項,下列選項何者錯誤?
(A)各種名稱如非習用有素,不宜省文縮寫
(B)文中引敘法令條文,宜抄錄全文以求慎重
(C)字跡力求清晰,不得潦草,如有添改,應於添改處蓋章
(D)擬稿須條理分明,其措詞以切實、誠懇、簡明扼要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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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8), B(1071), C(197), D(129), E(0) #2797017

詳解 (共 3 筆)

#5190717

十六、公文製作一般原則如下:

(二)擬稿注意事項如下: 

1、擬稿須條理分明,其措詞以切實、誠懇、簡明扼要為準,所有模稜 空泛之詞、陳腐套語、地方俗語、與公務無關者等,均應避免。D

2、引敘來文或法令條文,以扼要摘敘足供參證為度,如必須提供全文 ,應以電子文件、抄件或影印附送。B

3、敘述事實或引述人名、地名、物名、日期、數字、法規條文及有關解釋等,應詳加核對,避免錯漏。

4、各種名稱如非習用有素,不宜省文縮寫,如遇譯文且關係重要者, 請以括弧加註原文,以資對照。A

5、文稿表示意見,應以負責態度,或提出具體意見供受文者抉擇,不 得僅作層轉手續,或用「可否照准」、「究應如何辦理」等空言敷衍。

6、擬稿以一文一事為原則,來文如係一文數事者,得分為數文答復。

7、引敘原文其直接語氣均應改為間接語氣,如「貴」「鈞」等應改為 「○○」「本」「該」等。

8、簽宜載明年月日及單位。

9、擬辦復文或轉行之稿件,應敘入來文機關之發文日期及字號,俾便 查考。

10、案件如已分行其他機關者, 應於文末敘明, 以免重複行文。

11、文稿中多個機關名稱同時出現時,按照既定機關順序,由左至右 依序排列。

12、字跡請力求清晰,不得潦草,如有添註塗改,應於添改處蓋章。C

13、文稿分項或分條撰擬時,應分別冠以數字。上下左右空隙,力求 勻稱,機關全銜、受文者、本文等應採用較大字體,以資醒目。

14、文稿有2頁以上者應裝訂妥當,並於騎縫處蓋(印)騎縫章或職名 章,同時於每頁之下緣加註頁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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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7284
X(B)文中引敘法令條文,宜抄錄X全X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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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6909
(B)文中引敘法令條文,宜抄錄全文以求慎...
(共 8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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