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17.警察人員合法使用警械致第三人財產遭受損失,依警械使用條例之相關規定,政府應 給予被害人下列何種費用?
(A)補償金
(B)撫卹費
(C)慰問金
(D)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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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69), B(14), C(37), D(107), E(0) #314590

詳解 (共 2 筆)

#4550692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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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7153

已修法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1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
前項情形,為警察人員出於故意之行為所致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求償。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但有可歸責該第三人之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
前項補償項目、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警械使用補償辦法
第 6 條
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生命、身體或財產實際所受損失之醫療費、不能工作損失、喪葬費或慰撫金等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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