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2 依照地方制度法第 29 條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所訂定之規範,稱為:
(A)自治規則
(B)自治條例
(C)委辦規則
(D)委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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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 B(123), C(1696), D(37), E(0) #491917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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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條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 ,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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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1976

定義

自治條例
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依訂定機關層級不同,可分為 

1. 直轄市法規
2. 縣()規章
3. 鄉(鎮市)規約

 

自治規則
由地方行政機關所制定,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職權或基於法律、自治條例之授權,而訂定自治規則。


自律規則:
地方立法機關所訂定並發布用以規律自我之內部議事規則

 

委辦規則:

直轄市政府、縣()政府、鄉鎮市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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