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2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由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行使,稱之為:
(A)權限委任
(B)權限委託
(C)權限委辦
(D)權限委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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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77), C(11), D(1), E(0) #1322293

詳解 (共 1 筆)

#1402573

【委辦】  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  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委任】  行政程式法第15條第1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委託】  行政程式法第15條第2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行政程式法第16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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