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4 關於行政訴訟之上訴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於上訴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B)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 3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C)最高行政法院審查上訴的範圍包含事實審與法律審
(D)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上訴人一律得自行決定是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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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37), C(9), D(8), E(0) #1332061

詳解 (共 6 筆)

#1395741
(A)行訴238第二項
(B)行訴241 (20日)
(C)行訴254 除別有規定外, 最高行政法院應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D)行訴241之一第一項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 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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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8984
最高行政法院是 "法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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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5742
(C)最高行政法院僅 "事實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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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2609

(B)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訴法§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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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9289

(A)行訴§238Ⅱ

(B)行訴241    20日

(C)行政訴訟法§254:(一般定義/解釋其為法律審)除別有規定外,最高行政法院應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D)行訴241-1 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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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8088

行政訴訟法§242: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行政訴訟法§254:(一般定義/解釋其為法律審)

除別有規定外,最高行政法院應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或遺漏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最高行政法院得斟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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