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4 依大法官解釋,有關通姦罪之立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B)對通姦行為予以刑事處罰,並未逾越立法裁量範圍
(C)性行為自由係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D)性行為自由,係個人感情問題,不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
(E)已刪除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8), B(158), C(151), D(4066), E(32) #245555

詳解 (共 7 筆)

#566555
J554

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號解釋)。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惟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是性行為之自由,自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
26
0
#4132419

釋字791號

刑法§239 與憲法§22 性自主權及隱私權保障 及憲§23狹義比例原則 有違
刑法§239但書 與憲法§7 平等權保障有違,且因刑法§239違憲失效而失所依附

刑§239 自解釋公布日失其效力,此前該罪之刑事爭訟應該會判免訴。而民事上之損害賠償責任仍在。
1
0
#738895
是性行為之自由,自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
1
0
#1102689

釋字第 554 號
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號解釋)。....(A)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惟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B)是性行為之自由,自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D)

        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第三人間之性行為應為如何之限制,以及違反此項限制,應否以罪刑相加,各國國情不同,應由立法機關衡酌定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對於通姦者、相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固對人民之性行為自由有所限制,惟此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所必要。為免此項限制過嚴,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通姦罪為告訴乃論,以及同條第二項經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對於通姦罪附加訴追條件,此乃立法者就婚姻、家庭制度之維護與性行為自由間所為價值判斷,並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之空間....(B),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尚無違背。

1
0
#4051978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E
(共 1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
#4051979
原本題目:34依大法官解釋,有關通姦罪之...
(共 29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
#4051405
92年 - 92年 - 92年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第一試 [各類科] [憲法]#6079 #6079 --1題 已修法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