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6 檢察機關應於作成死亡資料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通報何機關?
(A)內政部
(B)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C)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D)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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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348), C(92), D(39), E(0) #147344

詳解 (共 10 筆)

#223302
第 4 條   有修法

法院應於作成死亡資料十五個工作日內,以網路傳輸司法院,司法院應於 接獲通報後每日以網路傳輸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 醫療機構、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應於作成死亡資料七日內,以網路分 別傳輸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衛生署)、法務部、國防部,衛生署、法 務部、國防部應於接獲通報後以七日為一週期,再以網路傳輸本部;醫療 機構未建置網路傳輸通報者,於作成死亡資料七日內,得以書面通報衛生 署。衛生署應於接獲通報後十五日內,以人工作業輸入系統後,併以網路 傳輸本部。由本部下傳至死亡者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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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974
死亡資料
1.死亡宣告
法院 十五個工作日內,以網路傳輸司法院
司法院 每日,以網路傳輸內政部

醫療機構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應於七日內,
網路分別傳輸行政院衛生署法務部國防部
衛生署、法務部、國防部應以七日為一週期,再以網路傳輸內政部
醫療機構未建置網路傳輸通報者,於作成死亡資料七日內,得以書面通報衛生署。

衛生署應於接獲通報後十五日內,以人工作業輸入系統後,併以網路傳輸內政部。
由內政部下傳至死亡者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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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294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法院應於作成死亡資料十五個工作日內,
書面通報
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才是正確 所以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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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9258

名  稱

死亡資料通報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11 26

第 4   法院應於作成死亡資料十五個工作日內,以網路傳輸司法院,司法院應於接獲通報後每日以網路傳輸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

醫療機構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應於作成死亡資料七日內網路分別傳輸

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國防部,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國防部應於接獲通報後以七日為一週期,再以網路傳輸本部。

此題目為依照舊法規所出題,因法規修改後此題應報廢或修改。

能依以下方式修改:

1.法院應於作成死亡資料十五個工作日內,以網路傳輸司法院。

2.醫療機構應於作成死亡資料七日內網路傳輸衛生福利部。

3.檢察機關應於作成死亡資料七日內網路傳輸法務部。

4.軍事檢察機關應於作成死亡資料七日內網路傳輸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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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7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法院應於作成死亡資料十五個工作日內,
書面通報
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原本的答案才是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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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039
第 4 條
法院應於作成死亡資料十五個工作日內,以網路傳輸司法院,司法院應於接獲通報後每日以網路傳輸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
醫療機構、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應於作成死亡資料七日內,以網路分別傳輸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衛生署)、法務部、國防部,衛生署、法務部、國防部應於接獲通報後以七日為一週期,再以網路傳輸本部;醫療機構未建置網路傳輸通報者,於作成死亡資料七日內,得以書面通報衛生署。衛生署應於接獲通報後十五日內,以人工作業輸入系統後,併以網路傳輸本部。由本部下傳至死亡者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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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772
最新的死亡資料通報辦法:
‧中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102035389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4條
  法院應於作成死亡資料十五個工作日內,以網路傳輸司法院,司法院應於接獲通報後每日以網路傳輸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 
  (a.醫療機構、b.檢察機關、c.軍事檢察機關)應於(作成死亡資料七日內),以網路分別傳輸(a.衛生福利部、b.法務部、c.國防部),(a.衛生福利部、b.法務部、c.國防部)應於接獲通報後(以七日為一週期),再以網路傳輸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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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本題如果照4F 阿摩版主的修正前題目而言:答案應該為(D)法務部
原本題目:
36 檢察機關應於作成死亡資料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通報何機關? (A)內政部 (B)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C)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D)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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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773
補充:題目說的15個工作日==>對照現今規定 是用於(法院)
            檢察機關==>應為(作成死亡資料七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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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44
第 4 條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法院應於作成死亡資料十五個工作日內,以書 面通報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第 4 條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法院應於作成死亡資料十五個工作日內,以書 面通報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第 4 條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法院應於作成死亡資料十五個工作日內,以書 面通報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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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33

應為司法院


 

第 四 條  法院應於作成死亡資料十五個工作日內,以網路傳輸司法

       院,司法院應於接獲通報後每日以網路傳輸內政部(以下簡

       稱本部)

       醫療機構、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應於作成死亡資料七

       日內,以網路分別傳輸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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