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戶籍登記因申請人申報錯誤者,應向何機關申請更正?
(A)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B)原申報錯誤之戶政事務所
(C)直轄市、縣(市)政府
(D)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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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4), B(160), C(3), D(0), E(0) #147345
統計: A(864), B(160), C(3), D(0), E(0) #147345
詳解 (共 4 筆)
#208379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戶籍登記事項錯誤或脫漏,係因戶政事務所作業錯誤所致者,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知當事人或原申請人。
第 16 條 戶籍登記事項錯誤,係因當事人申報錯誤所致者,應由當事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向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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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2029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戶籍登記事項錯誤或脫漏,係因戶政事務所作業錯誤所致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現戶戶籍資料錯誤或脫漏,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知當事人或原申請人。
二、最後除戶戶籍資料錯誤或脫漏,由【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知當事人或原申請人。但非最後戶籍資料錯誤或脫漏者,由該資料錯誤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知當事人或原申請人。
戶籍登記事項錯誤,係因申報資料錯誤所致者,應由申請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並依前條規定辦理:
一、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
二、政府機關核發並蓋有發證機關印信之原始國民身分證。
三、各級學校、軍、警學校或各種訓練班、團、隊畢(肄)業證明文件。
四、公、私立醫療機構或合格助產士出具之出生證明書。
五、國防部或其所屬相關機關所發停、除役、退伍(令)證明書或兵籍資料證明書。
六、涉及事證確認之法院確定裁判、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或國內公證人之公、認證書等。
七、其他機關(構)核發之足資證明文件。
二、政府機關核發並蓋有發證機關印信之原始國民身分證。
三、各級學校、軍、警學校或各種訓練班、團、隊畢(肄)業證明文件。
四、公、私立醫療機構或合格助產士出具之出生證明書。
五、國防部或其所屬相關機關所發停、除役、退伍(令)證明書或兵籍資料證明書。
六、涉及事證確認之法院確定裁判、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或國內公證人之公、認證書等。
七、其他機關(構)核發之足資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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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31
無
應為司法院
第 四 條 法院應於作成死亡資料十五個工作日內,以網路傳輸司法
院,司法院應於接獲通報後每日以網路傳輸內政部(以下簡
稱本部)。
醫療機構、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應於作成死亡資料七
日內,以網路分別傳輸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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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32
對不起應為上一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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