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戶籍登記因申請人申報錯誤者,應向何機關申請更正?
(A)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B)原申報錯誤之戶政事務所
(C)直轄市、縣(市)政府
(D)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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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4), B(160), C(3), D(0), E(0) #147345

詳解 (共 4 筆)

#208379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戶籍登記事項錯誤或脫漏,係因戶政事務所作業錯誤所致者,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知當事人或原申請人。

第 16 條 戶籍登記事項錯誤,係因當事人申報錯誤所致者,應由當事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向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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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2029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戶籍登記事項錯誤或脫漏,係因戶政事務所作業錯誤所致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現戶戶籍資料錯誤或脫漏,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知當事人或原申請人。 
  二、最後除戶戶籍資料錯誤或脫漏,由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知當事人或原申請人。但最後戶籍資料錯誤或脫漏者,由該資料錯誤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知當事人或原申請人。


第16條

戶籍登記事項錯誤,係因申報資料錯誤所致者,應由申請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並依前條規定辦理: 
  一、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 
  二、政府機關核發並蓋有發證機關印信之原始國民身分證。 
  三、各級學校、軍、警學校或各種訓練班、團、隊畢(肄)業證明文件。 
  四、公、私立醫療機構或合格助產士出具之出生證明書。 
  五、國防部或其所屬相關機關所發停、除役、退伍(令)證明書或兵籍資料證明書。 
  六、涉及事證確認之法院確定裁判、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或國內公證人之公、認證書等。 
  七、其他機關(構)核發之足資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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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31

應為司法院


 

第 四 條  法院應於作成死亡資料十五個工作日內,以網路傳輸司法

       院,司法院應於接獲通報後每日以網路傳輸內政部(以下簡

       稱本部)

       醫療機構、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應於作成死亡資料七

       日內,以網路分別傳輸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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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32
對不起應為上一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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